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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锅炉检验员(GL-1)资格(取证)考试培训通知

 中检协[2015]教字第23号
关于举办2015年全国锅炉检验员(GL-1)资格(取证)考核及相应专业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按照我协会2015年度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与培训计划的安排,以及各地申请人员的报名数量及行政区域的分布特点,现定于2015年9月7日至9月26日分别在沈阳、苏州、宜昌、兰州等4个城市举办全国锅炉检验员(GL-1)资格(取证)考核及相应专业培训活动。现将活动有关安排及相关报到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补考规定的补考人员(名单见附件1,点击查看,本文件一经发布,即不再受理报名参加本期活动的申报资料或补正资料);
(二)完成了参加现场集中培训前的实习工作【详细要求见本通知第四项第(一)款“锅炉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据实填写好《参加取证专业培训活动前锅炉检验员(GL-1)实际操作实习记录》(以下简称《实习记录》,见附件2),并在报到时,将《实习记录》交与会务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前往者,恕不接待。
二、活动举办地点与参加人员安排
见表1。
表1 活动举办地点与参加人员安排

举办城市

培训考试地点所覆盖的省级行政区域

沈阳

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

苏州

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

宜昌

湖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兰州

甘肃、内蒙古、陕西、青海、宁夏、新疆

注:各地区通过资格审查的参加人员请按照表中规定的举办城市参加培训与考试活动。
三、报到相关事宜
(一)报到时间:2015年9月7日(不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补考人员应于2015年9月21日前报到)。
(二)具体的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相关住宿安排等事宜见附件3。
(三)报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学历证原件(此证件为现场确认报名人员资格的重要依据,必须提供;不能提供者,不能参加本次考试);
2、《实习记录》;
3、汇款凭证复印件。
四、培训相关安排
锅炉检验员(GL-1)取证专业培训活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锅炉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第二阶段为现场集中培训。
(一)锅炉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
锅炉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该实习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按照《锅炉检验员(GL-1)培训大纲》(见附件4)之附件C“锅炉检验员(GL-1)实际操作实习基本要求”的规定内容,进行检验仪器设备、现场检验、安全防护、缺陷辨识等实习工作。
2、填写《实习记录》,并按照要求随附相应的实习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本单位不具备实习条件时,应自行联系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锅炉检验实际操作技能实习工作。
(二)现场集中培训
1、参加现场集中培训前的准备工作
参加现场集中培训前,每位参加者应当按照《锅炉检验员(GL-1)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准备。
2、现场集中培训日程安排
见附件5。
3、现场集中培训主要培训内容
现场集中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知识对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试科目A、科目B;实际操作技能对应该规则的科目C。具体培训内容详见《锅炉检验员(GL-1)培训大纲》。
4、学习资料
(1)教材
本次培训活动所采用的教材为《锅炉检验员(GL-1)培训教材》、《锅炉检验人员考核复习参考资料》、《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GB/T30579-2014),上述教材在报到时发放。
(2)相关法规标准
考核涉及的法规标准(见附件6)。
5、其他
自带锅炉检验用个体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含绝缘功能)】(培训与考核均用及)。
五、考核安排
(一)考试方式与考试科目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考试方式分为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理论笔试包括科目A(闭卷考试)、科目B(开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科目C【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分为锅炉检验仪器设备使用(C1),锅炉检验(C2,模拟情景),锅炉检验方案制定,检验记录、报告出具(C3,模拟案例)等三部分内容】。
(二)考试时间安排
见附件5。
(三)需自备的法规标准
考试涉及的主要法规标准的目录见附件6,请参考人员自行准备相应法规标准的文本。
(四)需自备的考试用品
参考人员应自备计算器、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
六、相关费用
(一)费用标准
1、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人员,每人需交纳培训费1500元(含资料费)。
2、补考人员不参加现场集中培训的,每人需交纳考核费300元,需要培训教材的,另交纳资料费300元。
(二)汇款要求
上述费用请各参加人员于2015年9月2日前由银行汇至我协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帐 号:110060224018010003152
注:根据北京地区税务机构对发票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要求,请各参加人员在办理汇款时注意以下事项:
1、为便于查询及收到汇款后开具发票,请在办理汇款时,请务必于“汇款凭证”之“汇款用途”栏目中注明参加者的姓名及报考项目。发票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与汇款单位不一致时,还应注明发票所需的单位名称全称(或个人姓名),否则,按税务机构的有关办事程序,重新换开发票的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报到时请将“汇款凭证回单”的复印件交与会务组,以便查询及领取发票。 
2、为避免参加人员在汇款后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本次活动而造成退款现象的发生,请各参加人员周密计划后再汇款,否则退款手续繁琐、周期较长。参加者本人若有不确定因素时,也可选择现场交纳现金。
七、健康状况提示
因培训时间较长,请参加人员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凡身体不适者届时请勿前往。
八、其他
有关专业培训活动的前期筹备、现场组织等事宜均在4个举办地点所在城市的当地省级特种设备相关协会或检验机构的协助下进行,各举办地点协助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7。
欲了解其他情况,可按下述方式与我协会秘书处联系: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四层
邮 编:100029
培训管理部联系人(有关培训、教学事宜):黄慨红、崔凯
电 话:010-59068854、010-84273553 
传 真:010-84273562
考试管理部联系人(有关报考资格、考试事宜):何子成、董玉鑫 
电 话:010-59068727、010-59068821
传 真:010-84273562

附件: 
        1、通过申报锅炉检验员(GL-1)资格审查的人员与符合补考规定的补考人员名单 
        2、《参加取证专业培训活动前锅炉检验员(GL-1)实际操作实习记录》 
        3、培训活动举办的具体地点、路线及相关食宿安排

苏州

宜昌

兰州

        4、《锅炉检验员(GL-1)培训大纲》 
        5、2015年锅炉检验员(GL-1)资格(取证)考核及相应专业培训活动日程安排 
        6、参加锅炉检验员(GL-1)资格(取证)考核及相应专业培训活动应当自带的法规标准目录 
        7、活动各举办地点相关协助机构联系方式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