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61号
省质监局: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价费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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