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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双重负责制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检验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实行的技术监督措施,具有强制性和行政性。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检验的范围和实施机构:一是规定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的强制性监督措施和使用实行的定期监督措施;二是规定国家对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资质资格许可管理;三是规定检验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保密义务等。

李传卿委员就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建议,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监督和制约。“草案第四章明确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定期检查,但缺乏对检验机构义务、责任的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在第四章中补充对检验活动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检验由检验机构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并实现检验机构和检验人的双重负责制。同时,对检验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等予以明确,确保检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公平。”李传卿说。

金硕仁委员指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设备的整体安全性能,建议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要严格考试。此外,金硕仁委员建议取消或降低对特种设备检验监督方面的收费,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考虑申请国家补助等。“目前,我国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等领域的收费是很高的,这导致监管和检验部门受利益驱动不愿意降低收费额,同时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不愿意交钱或者逃避检验监督。”金硕仁委员提出,应该围绕可否由政府向专业机构补助检验费用搞一次调研。


  “建议相关人员在修改这部法律草案的时候充分考虑设备检验费的问题。”金硕仁说。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如实申报并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建议,相关条款应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实施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这样便于检验机构实时监督。(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