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皖质办发〔2012〕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局,省直管县局,各有关单位: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技术支撑,三类机构的工作质量关系到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三类机构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0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从事相应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三类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省三类机构来我省开展相应活动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三类机构的宏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鉴定评审机构(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省级发证考试机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的三类机构进行抽查。
(二)市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三类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市级发证考试机构和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辖区内行业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符合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和考试结果的公布、通知和上报;
(三)保障考试工作质量、维护考场秩序;
(四)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证件和证件的复审;
(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六)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鉴定评审结论,并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三)及时、准确地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检验检测活动开展情况、事故隐患情况、检验检测安全状况基础数据和检验典型案例;
(四)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试机构要求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基础条件与管理要求,实现理论考试机考化、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
第八条 考试机构的负责人和考评人员、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通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考试机构每个作业种类应不少于两名考评人员。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计划报送至相应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场考试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对考试现场进行巡视。
第十条 考场每五十名考生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不足五十人,按五十人计),单个考场考生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人。监考人员负责考试现场试卷的发放与收集,考场纪律的维持,以及违纪考生的现场处置。
考场应设主考室和候考室(区)。主考室与候考室(区)之间应互不影响,能保证每个考生独立进行考试。考生须知应当张贴在考场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办理复审换证时,除相关考核规则、安全技术规范有明确规定外,考试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员参加培训或者考试。
第三章 鉴定评审机构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与监督规则》要求,严格工作程序与纪律,提高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能力,提升评审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备案(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评审人员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告知评审时间、评审项目及评审人员组成。
鉴定评审组由三至五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取得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在签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安全监察机构(气瓶充装许可报告送达所在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由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就评审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出具《评审报告质量考核表》(附件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需复核”、“不合格”。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要求》建立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活动开展情况、事故隐患情况、检验检测安全状况基础数据和检验典型案例等检验检测工作信息(见附件二、三)。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质,并进行执业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派员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对考试机构的现场组织、考试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纪律等进行督察。
巡视人员发现考试现场组织混乱、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擅自减少考试程序、考试项目的,考题被泄露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监察机构,经批准后,责令考试机构终止考试,作废该场考试成绩。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进行解释说明,并承担考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巡视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存档。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被现场责令终止考试的,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暂停其考试工作六个月,期满后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考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现场,原则上由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派出至少一人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派出监督人员。监督人员需在评审结束后填写并上报《督查员工作见证表》(见附件四)。
监督人员如发现鉴定评审单位擅自变更评审组员,鉴定评审组成员不具备评审资质,违反评审程序,接受被评审单位礼品、礼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报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评审报告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经批准后,责令评审组终止现场评审。鉴定评审机构负责对被评审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并承担被评审单位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监督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存档。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发生违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与监督规则》的,由相应安全监察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相应资格。
鉴定评审报告质量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其鉴定评审组长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担任组长职务,全体评审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进行鉴定评审;一年内鉴定评审报告出现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鉴定评审组组长,两年内不得担任鉴定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年度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时,应当对生产单位取、换证时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查。
发现鉴定评审机构存在误评、漏评的,书面报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暂停评审人员、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或者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每年对三类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类机构的资源条件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工作质量情况。现场抽查不少于十份相应工作档案(评审报告、考试档案等)五十份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明确是否合格,并填写相应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负责检查的安全监察机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半年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辖区内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评审报告质量考核表;
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三、“检验活动开展情况反馈表”;
四、督查员工作见证表。
附件1: 评审报告质量考核表
评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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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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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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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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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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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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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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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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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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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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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证件、文书等审核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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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与评审结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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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条件审核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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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中申请单位基本信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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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装备条件审核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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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组成与评审通知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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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与受理内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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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不符合要求,或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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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与评审记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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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无督查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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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材料与备忘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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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样机审核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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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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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中有空白项、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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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批准日期与送达日期超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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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中误判“无此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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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中整改时间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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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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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技术规范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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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漏评审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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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缺申请单位人员签字、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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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内容与目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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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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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记录被不规范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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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装订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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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技术规范等表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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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装订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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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编号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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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遗漏评审机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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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交申请单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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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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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报告质量考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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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需复核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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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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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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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签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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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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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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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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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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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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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质量考核判定标准:
合格:评审报告中无Ⅰ、Ⅱ、Ⅲ类问题。
不合格:1、评审报告中出现Ⅰ类问题;2、或者评审报告中出现Ⅱ类问题达到5处;
需复核:评审报告中未出现Ⅰ类问题,且Ⅱ类问题不超过4处。
二、如评审报告中出现考核表中未能列出的问题,且对评审结论有直接影响的,经请示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将问题在“其他问题”中进行记录,可以将考核结论定为“需复核”或“不合格”。
三、本考核表一式两份,评审机构与发证机构各存档一份。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检验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验检测活动开展情况;检验检测安全状况基础数据;检验典型案例。
二、检验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相关单位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后,应填写“检验活动开展情况反馈表”, 并在当月内,将该表交至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双方签字后存档;
检验检测机构应每季度向省局及市局报送“安全状况分析基础数据表”;
检验检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局及市局报送当年特种设备检验典型案例,并对全年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查找设备隐患与事故规律。
附件3: “检验活动开展情况反馈表”
编号:
被检单位信息情况[仅需注明变动或缺失部分]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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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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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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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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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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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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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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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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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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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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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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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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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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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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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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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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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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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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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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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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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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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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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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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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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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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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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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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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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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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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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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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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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情况、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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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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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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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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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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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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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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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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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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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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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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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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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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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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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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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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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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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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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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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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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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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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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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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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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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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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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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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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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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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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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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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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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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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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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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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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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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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总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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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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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或检验超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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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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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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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明确本表各项内容涵义,能够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被检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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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接收人员: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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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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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监察机构,一份检验机构留存,一份被检单位留存。
2、被检单位基本信息仅需填写发生变动或数据库中信息缺失的部分。
3、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在首次确认为已“建立”后,不需重复确认,仅需确认 “未建立”的项目。
4、对同一被检单位,60日内,同类设备及其相应作业人员不须重复确认。
5、承压类检验人员应对使用单位所有承压类设备及相关作业人员情况进行确认;机电类检验人员应对使用单位所有机电类设备及相关作业人员情况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设备种类,一律使用“/”标注,不得空项。
6、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负责向被检单位说明相应特种设备定义、涉及的作业人员范围。由被检单位提供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注册情况、检验情况,并负责本表信息的真实可靠。检验人员负责本表填写的完整与规范。
7、对于设备总量大,难以一次确认所有设备的单位,检验机构经与监察机构沟通同意后,可以仅确认在当次检验工作中可确认的部分,并在“其它”栏中予以注明。
8、对于被检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拒绝签字的,由检验机构作出书面记录后,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附件4: 督查员工作见证表
受评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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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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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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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员对评审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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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程序:□符合规定;□基本符合;□不符合。
- 评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3、 评审纪律:□未发现违纪行为;
□存在违纪现象。
督查结论:本次现场评审□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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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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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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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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